让胡路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日期:2024-08-20 16:59 来源: 区林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聘用人员一律不得单独执法。聘用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让胡路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将声像资料随案卷存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林草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林草局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后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让胡路区林草局负责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